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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年产10万吨团粒法复合肥生产线及15万吨硫基氨化法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74号

发布时间:2024-07-11 地区:广西-南宁 查看原网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年产10万吨团粒法复合肥生产线及15万吨硫基氨化法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74号)

发布时间:2024-07-05 09:20 来源: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南宁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由广西亿言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0万吨团粒法复合肥生产线及15万吨硫基氨化法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在我局网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估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项目《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年产10万吨团粒法复合肥生产线及15万吨硫基氨化法生产线技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代码:2208-450127-07-02-191840。
(三)项目地址:南宁市横州市六景工业园区景泰路南宁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团粒法复合肥转鼓车间和15万吨复肥氨化车间内。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工程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8.57%。
(五)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次技改项目在现有工程范围内进行,不新增占地面积。技改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原有一期工程10万t/a团粒法生产线的部分产品添加氨和硫酸,淘汰部分旧设备,新增计量秤、热筛、冷却机、混合筛、锤辊破碎机、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硫酸脲地槽等生产设备10多台套,燃煤热风炉改为燃生物质热风炉。改建项目实施后年产10万吨氨酸法复合肥。2.在原二期年产15万t氨化硫基氮磷钾工程基础上进行改建:(1)硫酸氢钾装置厂房:硫酸氢钾装置停用,改用硫酸钾原料替代硫酸与氯化钾反应生产的硫酸氢钾。(2)硫基氮磷钾装置厂房(氨化车间):增加两套码垛机械手、布袋除尘器等设备,原有的圆盘投料方式改造为更先进的皮带秤计量投料,拆除二级冷却机,改造为粉体流板冷器,燃煤热风炉改为燃生物质热风炉。(3)磷酸一铵(MAP)溶解厂房:一个MAP溶解槽改为配制硫酸脲料浆。另一个MAP溶解槽保留使用。项目技改后生产规模为氨酸法复合肥10万吨/年、BB肥10万吨/年、氮磷复合肥15万吨/年,技改后项目产能未增加。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项目占地为工业用地和采矿用地,在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从生态环境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同意按《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报建手续。
五、项目生产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报告书》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承诺,并由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八、如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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