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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新建核医学科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62号

发布时间:2024-06-06 地区:广西-南宁 查看原网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新建核医学科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62号)

发布时间:2024-06-05 10:54 来源: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
    报来由广西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2024年新建核医学科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在我局网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估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项目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2024年新建核医学科核技术应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代码:2405-450126-04-01-319635。
    (三)项目地址: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路233号医院6号楼一楼。
    (四)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总投资为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50%。
    (五)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详见报告表):
    项目拟在医院6号楼(行政综合楼)一楼新建核医学科工作场所,使用I-131开展“甲亢”治疗及甲功测定医学诊治。场地现状为2间闲置空房及1间仓库,拟拆除墙体,重新切墙布设服药室、分装室、储源室、留观/抢救室、患者入口缓冲区、卫生通过间(含淋浴)、废物室、清洗间、患者出口缓冲区以及核医学科诊室、甲测室、自动分装控制室、服药前候诊区核医学科业务用房。项目建成后为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配备辐射工作人员2人。
    二、根据《报告表》估算,工作人员受到的年有效剂量最大为0.52mSv,公众受到的年有效剂量最大为0.088mSv,均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 和《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规定的年有效剂量管理约束值要求(工作人员5mSv/a,公众0.1mSv/a)。
    三、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使用地点、技术参数、规模以及辐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及要求:
    (一)射线装置应用场所,必须实行分区管理,严格按规定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张贴有关标识;
    (二)严格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措施,确保射线装置和辐射环境安全;
    (三)指定辐射安全负责人、配备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四)制定完善的射线装置安全保卫制度、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等,建立单位射线装置台账;
    (五)严格按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六)按规定做好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区生态厅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你单位须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如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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