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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新建疾控所和卫生监督所生产用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49号

发布时间:2024-05-07 地区:广西-南宁 查看原网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新建疾控所和卫生监督所生产用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49号)

发布时间:2024-04-29 15:25 来源: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柳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由广西华川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建疾控所和卫生监督所生产用房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在我局网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估单位南宁市展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新建疾控所和卫生监督所生产用房(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代码:2312-450103-04-01-639347。

    (三)项目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南宁东站站北东路南侧(坐标:E108°24′48″,N22°50′46″)。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工程总投资68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4.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6.18%。

    (五)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用地面积9045㎡,总建筑面积约11538.1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7791.43㎡,地下建筑面积约3746.68㎡。新建疾控所实验体检综合楼1栋、疾控所生产用房(含食堂)1栋、卫生监督所生产用房1栋、门卫室兼消防控制室1栋,其中疾控所实验体检综合楼地上建筑面积3725.96㎡、疾控所生产用房地上建筑面积2814.52㎡、卫生监督所生产用房1220.23㎡。新增机动车停车位125个,地上车位33个,地下车位92个,新增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126个。

    项目实验室属于P2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不含P3、P4实验室、HIV确认实验室等特殊实验室;不涉及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不涉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不涉及核污染、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不涉及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不涉及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等检测及实验项目;不设发热门诊、不收治病人;不饲养实验动物,不做动物性实验。

    二、项目X射线摄影系统等辐射设备环评另行委托,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

    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建设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排放的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医疗废水进入市政管网、避免恶臭扰民并做好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将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程度降至最低限度,并为环境所接受。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同意按《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报建手续。

    六、项目生产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报告书》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承诺,并由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九、如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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